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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東協憲章中英對照本》

已更新:2023年3月24日



東南亞國家協會(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, ASEAN)簡稱「東協」,於1967年8月8日在曼谷成立,其會員國目前擴及印尼、馬來西亞、菲律賓、新加坡、泰國、汶萊、越南、寮國、緬甸及柬埔寨等10國。東協的宗旨與目標在於加速該地區的經濟成長、社會進步與文化發展,並在持續尊重該地區各國家的法律規範,以及固守聯合國憲章的原則下,促進該區域的和平與穩定。

《東協憲章》(ASEAN Charter)為達成東協共同體(ASEAN Community)目標奠定穩固的基礎,為東協提供法律地位與制度架構,同時也記載東協的規範與價值。《東協憲章》於2007年第十三屆東協高峰會(ASEAN Summit)中通過,並於2008年12月15日生效,由東協各會員國外交部長於東協秘書處親證。《東協憲章》生效後,讓東協在一個嶄新的法律架構下運作,並透過數個專門機構,持續推動東協共同體的建置。《東協憲章》不僅成為維繫東協十國的法律協定,同時也依照聯合國憲章第102條第1段,在聯合國秘書處申請登錄。

《東協憲章》共計分為13章55條文,分別規範宗旨與原則、法律人格、會員國、機關、東協相關的實體、豁免權與特權、決策、爭端解決、預算與財政、行政與程序、認同與符號、對外關係、一般與最終條款;依其第四章「機關」之規定,並應設立東協高峰會、東協協調理事會、東協共同體理事會、東協部門別部長級機構、東協秘書長與東協秘書處、東協常設代表委員會、東協國家秘書處、東協人權機構及東協基金會等機構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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